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15年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其租住的依兰依兰镇交警队家属楼三单元202室内,由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居民于某某提供冰毒,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1月27日、2月2日三次容留于某某共同吸食冰毒,经依兰县公安局对二人尿液检验:吕某某、于某某二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超标。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过滤壶、吸管、玻璃锅的扣押清单、照片;书证依兰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尿液检验记录等;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守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