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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志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友军、钟飞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芳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因孙某某在自家旁边的公共地上修建了厕所,邻居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三兄弟加以阻拦,两家因此产生矛盾。经当地派出所调解,约定由孙某某家自行拆除厕所,但孙某某家没有按约履行拆除义务。2015年2月23日上午,肖某乙、肖某甲将厕所墙砸烂了一部分。孙某某得知后与肖某某三兄弟发生口角,其间,孙某某拿一扁担朝肖某某兄弟扔过去,引发双方互相投掷砖头攻击。孙某某之父孙某甲被肖某某投掷的砖头击中,额部受伤。经鉴定,孙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3月17日,经当地派出所调解,肖某某、孙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肖某某赔偿孙某甲的经济损失,孙某甲对肖某某表示谅解。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肖某某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肖某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肖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甲、王某某、肖某乙、孙某乙、王某甲、孙某某、周某某、孙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34号、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记录、领条、《自愿放弃追究肖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不能正视与邻居之间的矛盾,未能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肖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光人民陪审员  肖友军人民陪审员  钟飞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