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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平安财险(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园区支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与刘泽红、宋帅帅、李秀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泽红,宋帅帅,李秀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园区支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蒋治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卓,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泽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沙玉甫,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宋帅帅,男,汉族。原审被告李秀梅,女,汉族。以上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庆波,邓州市古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园区支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泽红、原审被告宋帅帅、李秀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泽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以与事故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庆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