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重庆龙飞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戴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龙飞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龙飞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印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斌,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斌所有的赣A×××××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一部,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斌所有的赣A×××××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一部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熊林冲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