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申迪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成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迪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成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7198号原告上海申迪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六层645室。法定代表人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颖珺,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成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团河路西侧东方加油站北20米。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迪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成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迪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由于被告北京中成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无法确定,诉讼成本过高,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迪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迪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申迪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