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韩阳与陈利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阳,陈利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77号原告:韩阳,无职业。被告:陈利红,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阳诉被告陈利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阳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韩阳负担。审判员 邬幼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