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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韩阳与陈利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阳,陈利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77号原告:韩阳,无职业。被告:陈利红,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阳诉被告陈利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阳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韩阳负担。审判员  邬幼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