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与吕梁市宏盛焦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吕梁市宏盛焦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49号申请人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李海川,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吕梁市宏盛焦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全大,董事长。关于申请人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吕梁市宏盛焦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梁市宏盛焦煤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梁市宏盛焦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梁市宏盛焦煤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梁市宏盛焦煤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冀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