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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彭某某,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罗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15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