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彭某某,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罗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2日15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