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青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青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70号罪犯张青,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皖刑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2007年8月21日分别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2月4日、2012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