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汤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汤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被告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泥工。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诉称,原告于1983年老历11月16日与被告按风俗结婚并同居,1985年5月15日生育女儿刘某乙,1988年4月29日生育儿子刘某丙,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4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按风俗结婚时,原告只有17岁是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成人,结婚是由原告的母亲包办的,没有婚姻基础,婚后虽然生育了一儿一女,但是原被告并没有建立感情,且被告性情粗暴,婚后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结婚至今一直如此,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去年原告在哈尔滨打工时又被被告打伤,原告心灰意冷2013年8月分居至今,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原被告感情早已彻底破裂,维持这场已经死亡的婚姻没有任何意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她到我家来明着没当家,实际是她当家。说实话我们这个人家是她做起来的,我与原告婚后刚开始我是没有出去做事。从前年起我脚伤了叫她料理,她不料理,说她几句她跑了,跑哪去了不知道。她现在坚决要离婚,前天把她家的亲戚找来了,我把情况说了后,她们都没有做声,叫她回家,但她不露面,既然不露面说明有鬼。我十年前打过一次,现在没有打她,一直在原谅她。我们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她只要不提出离婚,她以前的事有也好,没也好,我可以原谅,因为儿子没有成家,我两个孩子也不同意我们离婚。她一直在外面打工,要给我三万元我可以考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甲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1990年4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5年5月15日生育婚生女名刘某乙,1988年4月28日生育婚生子名刘某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10月份被告刘某甲因猜疑原告汤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而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造成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月14日,原告汤某以与被告刘某甲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维持这场已经死亡的婚姻没有任何意义为由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陈述1990年4月29日的结婚证上载名的刘正义与本案的被告刘某甲为同一人。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甲于1983年12月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女一子。近年来,因被告刘某甲猜疑原告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充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文彦人员陪审员韩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