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瞿秀兰与莫志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秀兰,莫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瞿秀兰。被执行人莫志明。申请执行人瞿秀兰与被执行人莫志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莫志明至今未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志明银行存款645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