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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文邦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邦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一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邦,曾用名孙记昌,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朱里镇朱里村*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6月3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8月28日在漯河西高铁火车站广场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三大队抓获,当日寄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9月2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文邦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上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文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孙文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文邦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文邦撤回上诉。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云峰代理审判员  曹黎萍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