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严春龙与汪成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春龙,汪成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27号原告:严春龙,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汪成山,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春龙与被告汪成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春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成山银行存款2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5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成山银行存款2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