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9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正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