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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重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松波诉被告芦智华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松波,芦智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重字第43号原告:吕松波,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系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松波赖茅酒经销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冲,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芦智华,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原告吕松波诉被告芦智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吕松波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运中民终字第97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松波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吕松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君健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谢继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