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与尉宏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尉宏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富县公司)。地址富县县城正街**号。负责人李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三宏,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栾亚萍,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尉宏亮,男,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富县电信局退休干部,住富县县城北教场电信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刘山河,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中信富县公司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上诉人中信富县公司负责人李润、被上诉人尉宏亮因故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因中信富县公司所有的富县北教场机房楼供水管道年久腐朽,严重漏水,漏水积聚在地沟内,长期渗泡尉宏亮富房权证城字第9910**号房产地基,导致地基下沉,该房产受损。经鉴定该房产加固及恢复费用需98142.95元。尉宏亮支出鉴定费24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中信富县公司对其机房楼供水管道享有所有权,负有管理维护责任,供水管道漏水,其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损毁原告房产,存在过错,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信富县公司辩称原告房产受损还有其它原因导致,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采纳。原告房产加固及恢复费用按鉴定意见予以支持。原告已支出的鉴定费据实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中信富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尉宏亮加固及恢复富房权证城字第9910**号房产费用98142.95元及鉴定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2742元,由被告中信富县公司承担。宣判后,中信富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房屋裂缝、倾斜的直接原因是上诉人机房楼供水管破裂漏水所致,但因被上诉人未及时告知其漏水情况,且该房屋在设计修造方面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加之,该房屋已修建长达十二年之久,故被上诉人房屋的损害是诸多原因造成的;其次,被上诉人新���换旧房理应承担折旧损失,故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房屋损失为新修建后的全部损失显失公平。尉宏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答辩称:1、被答辩人诉称的“被上诉人发现住房有裂缝、倾斜的状况,并未及时告知上诉人,”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作为产权人,积极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防止了房屋遭受进一步损害;2、被答辩人诉称的“不合理的房屋设计及修建是发生房屋损害的基本原因,设计及修建者应承担损害后果”无建筑学依据,纯属寻找托辞,逃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该证据经一审开庭质证和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中信富县公司对其机房楼供水管道漏水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损毁被上诉人的房屋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对二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房屋受损还有其它原因所致,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上诉人也认可房屋裂缝、倾斜的直接原因是上诉人机房楼供水管破裂漏水导致。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已居住涉案房屋十二年之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显失公平。因涉案房屋修建于1998年,被上诉人已使用十余年之久,现根据鉴定意见需要加固及恢复,故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房屋折旧费。根据鉴定意见,尉宏亮加固及恢复费用98142.95元,其酌情承担房屋折旧费9814.30元(98142.95X10%=9814.30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010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信富县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尉宏亮加固及恢复费用88328.65元及鉴定费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共计3278元,由上诉人中信富县公司承担2950元,被上诉人尉宏亮承担3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