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确民初字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春民与被告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民,张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初字00458号原告朱春民,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耀民,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金福,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民与被告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春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乱、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民撤回对被告张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朱春民负担。审判长 孙明放审判员 陈潇潇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