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法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万民、王金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万民,王金建,隋萍,赵洪菊,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564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委托代理人张存财。被告高万民。被告王金建。被告隋萍。被告赵洪菊。被告高秀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清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高密市姜庄镇驻地的从事加工暖气片经营场所占地xxx亩,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清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驻地经营的托儿所xxx处。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