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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某甲、崔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甲,崔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许某。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科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崔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某、证人何某、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及辩护人马科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4日晚8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徐某平(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及“徐某松”、孟某保(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慈溪市古塘街道鼎盛足浴店二楼一包厢及走廊内,向陶某索要欠债。期间,徐某平指使被告人崔某等人,堵住陶某的轿车,并与被告人徐某甲等人逼迫陶某还债。见索债不成,徐某平等人便限制陶某及许某等人的人身自由,并指使被告人崔某等人推搡、殴打陶某,另指使其他人殴打许某,逼迫许某等人在被告人徐某甲书写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后才让离开,前后时间长达近8小时。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崔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害人许某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甲、崔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马科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崔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徐某平(另案处理)与陶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4月4日下午,徐某平为了催讨债务,与陶某相约在慈溪市古塘街道鼎盛足浴店谈判。徐某平遂纠集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及孟某保、崔某均(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鼎盛足浴店。后陶某以商谈企业事务等为由分别打电话约徐某乙、许某、丁某、何某前来,徐某平以商谈其与陶某的债务为由,打电话约陈某乙前来,并让上述人员至鼎盛足浴店。当日晚上8点左右,丁某、徐某乙及徐某乙的朋友陈某甲、何某、陈某乙、许某等人先后至鼎盛足浴店二楼一包厢内。在该包厢内及走廊上,徐某平及后赶至的“许某松”(另案处理)等人,向陶某催讨债务,见陶某不偿还,将陶某、许某、徐某乙、陈某乙、丁某、何某、陈某甲限制在该足浴店内。徐某平用语言进行威胁,在徐某平、“许某松”的指使下,“许某松”、崔某等人殴打陶某、许某等人及前来拆劝的徐某乙等人,逼迫许某在被告人徐某甲抄写的一份“情况说明”上签字,逼迫许某、徐某乙、陈某甲在陶某、陆某乙签署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至次日凌晨4点钟,在许某等人签名后才罢休。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2点至3点左右,其先后3次接到一个朋友陶某的电话,称他在古塘街道鼎盛足浴店,让其过去一下,与其商量一下陶某在孟加拉国开公司的事情。当时其因为人在杭州,就没有过去。到了晚上5点半,陶某叫其到鼎盛足浴店附近的新天渡酒店吃饭,其就开车去了,后在包厢内看见陶某、徐某乙、陈某甲、丁某与“阿迪”、何某、徐某平(他们三人其是事后才知道姓名的)在一起吃饭,其看见他们快吃完了,就回家吃饭了。到了晚上7点至7点半之间,其接到陶某的2个电话,让其到鼎盛足浴店去,与其商量一下关于扩产做健身器材的事情,并告诉其在鼎盛足浴二楼的包厢(楼梯旁)。其就从慈溪市长河镇其家中出发,到了晚上20时20分许,其找到了鼎盛足浴陶某所在的房间时,里面有何某、陶某、徐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徐某平和二个洗脚妹。其与丁某讲空话,陶某与徐某平谈事情,期间有一个男子对徐某平说“建松”来了。10点左右,徐某平开始大声骂陶某,意思是:“你是骗子,约了二十多次说好还钱却不还钱,利息也不付。今天我已经叫了100个人,叫了10多辆大卡车,今晚不把事情解决,把陶某的工厂搬空。”骂着骂着就开始有动作了,徐某平开始用脚踢陶某坐的沙发,用手拍茶几,将自己的包扔在陶某身上。这样骂了40多分钟,其等另外的人就坐着,也没有讲话,也没有人离开。徐某平叫人把“建松”叫上来。大约11点左右来了一个矮矮胖胖的男子(事后其知道他叫“建松”),他进来之后丁某就站起来了,“建松”就坐在丁某的位子上,徐某平过来对“建松”说,陶某欠了他那么多的钱,约了他这么多次都这样,今天晚上一定让陶某还。11点多,其起身去卫生间,在包厢门口有十多人,在去卫生间的路上,其感到有二个人跟在其后面,就有想离开的打算。于是其从卫生间出来下楼打算离开,走到二楼楼梯平台时听见上面有人叫了一声。这时,一楼上来二个人,其后面又跟着二个人,把其拦下了,其中一个外地男子讲,事情还没有解决,不能走。其回去的时候搞不清楚在哪,其中一个男子抓住其的肩膀将其拉进刚才的包厢。进了包厢后,其站着问陶某,他叫其过来是商量扩产的事情,现在是怎么回事情。陶某解释了一下,意思他是要扩产的。徐某平说,陶某欠着他的钱,约了多次都不还,利息也不付,账也不对,陶某还欠他600万元至700万元,刚才只说欠400万元至500万元,今晚一定要解决。其对徐某平说,让他们自己把账对清楚,具体的情况其等人也不清楚,其等人也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于是陶某与徐某平之间又在谈还债的事情了。徐某平说,既然今天陶某叫来了这些他的朋友,大家把债对清楚,分期付款也可以,让这些朋友做证明,问陶某是否同意。陶某不做声。徐某平又问“建松”,“建松”说好的。徐某平又问陶某怎么样,陶某说好的。徐某平说在2012年5月底之前先还一半,陶某同意的,“建松”也说好的。徐某乙插了一句,陶某在这个时间能不能还钱?还不出的话把时间再延长点。陶某说,能还的。其也说了一句,还不出的话,把时间约长一点。“建松”说,到6月底还180万,到年底还400万。陶某说好的。徐某平说好的,并说先出一个证明,让在场的人做证明人并让其等人签字,他让外面的人送了一张已经写好的情况说明,让其签字。其讲,这笔钱其不清楚,不能签字。徐某平又让陈某甲签字,陈某甲也不肯签字。徐某平又发火了,对陶某骂,说陶某叫过来的人是做什么用的,签个证明人也不肯,又不是让证明人还钱。徐某平又骂其等人。这时候大约是0时左右,包厢的门是开着的,门口站了很多人,丁某朝门口走去,其也跟过去。到了门口,徐某平大骂陶某,并且威胁陶某,要把他的工厂搬光、要把陶某的骨头拆出来,“建松”走到陶某的旁边抓住陶某的胸口,一连打了陶某四五个巴掌,站在门口的六七个外地人也冲进来对陶某拳打脚踢,打了三四分钟,陶某被打倒在地。这时徐某乙与陈某乙把陶某从地上扶到沙发上,其看见陶某嘴角有血,并听他讲喘不过气了,徐某乙递给他一张餐巾纸让他把血擦了。接着可能是“阿迪”叫其到外面去,于是其与丁某就走到走廊,走廊里大约站了20多个人,有本地人还有外地人,其被围着,也被骂了,大约一个小时后,徐某平也来骂其,后他与一个妇女商量了一会儿,徐某平再次回到包厢后二个妇女走过来来劝其,让其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做证明人,其不肯签字。大约凌晨2点多了,徐某平出来和几个本地男子来做其工作,意思是反正到这个地步了,另外5张借条也让其签名,其还是不肯签名。徐某平就对站在旁边的外地人讲,打。这时先是一个外地人踢了其一脚,另外四五个外地人用手打其巴掌,其用双手护着头,有人掐其脖子,打其巴掌,其戴着的眼镜被打落在地,其被打得单膝跪地。他们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其还是站在走廊里,这时一个妇女拿了一把椅子让其坐了。一会儿,徐某平就拿着几张借条和一张情况说明交给外地人,由外地人让其签名。其的双手被几个外地人按着,还有本地人威胁如果不签的话还要打其。这样其被迫在一张情况说明上签名,这时几个外地人对包厢内的人讲外面的人已经签名了,让里面的人也都签好。陈某甲、徐某乙、何某、陈某乙也被叫到走廊里,其先签名再让他们签,签了后再按徐某平的意思写上证明人、担保人,后又在外地人的指示下加上情况属实。徐某平对其等人讲,这样写着不让其等人还钱,只是做个证明,外面也不要说出去,说出去难听的,乱讲要不客气的。几个妇女也讲只是作证,不会向其等人讨钱的。后其等人陆续离开。因为离开时,徐某平对其说,出去后在外面不能乱讲,他也不会向其讨债的,只是作证。如果报警的话,徐某平要到其厂来找其麻烦,抓住也要打其,于是其就没有报警。2013年8月,徐某平带了几个外地人到其厂内,向其讨债。其说,不是说好只是做证明,不让其还债。徐某平就对其进行威胁,于是其就联系了陈某甲、陈某乙、徐某乙、陶某、何某,于2013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徐某乙的朋友。2012年4月4日下午,其与徐某乙在一起吃饭,他接到一个朋友叫陶某(其起初不认识,是后来才得知认识的)的电话后于下午2点左右一起到鼎盛足浴二楼一个包厢内。包厢内有三个人,其中一个是陶某,另外二个人其不认识,后来其知道是徐某平和徐某平的跟班叫“阿迪”的。徐某平和陶某在谈债务问题,其与徐某乙没有插嘴,过了一段时间,何某也到了(他是陶某的朋友,起初其也不认识,后来才知道的)。后徐某平邀请其等人去吃饭。在去吃晚饭的路上,徐某平称陶某的车子已经被他堵住,让其等人一起坐他的车子去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徐某平提起,他已经叫好了好几百人,如果陶某不还钱的话,过了晚上12点,让人到他的厂里把他的设备搬光,把他的奔驰轿车扣起来,让他破产。晚上20点许,其等人回到了鼎盛足浴二楼,在二楼的走廊和一楼的大厅内有十几个外地人坐着了。其进屋后,其朋友许某也来了,他是陶某打电话叫来的。陶某与徐某平又开始谈还债的事情。到了22点左右,徐某平提出,让其等在场的四个人替陶某做个证明,证明陶某确实借了徐某平的钱。其四个人没有说什么,也没有答应。23时多的时候,“建松”也进了包厢,他上前打了陶某几个巴掌,“建松”后面的几个外地人也打陶某。其说,打不要打,外地人就很凶地盯着其,其害怕也不敢说了。后其看见陶某被打倒在地,何某和徐某乙上前去扶陶某的时候,徐某乙也被外地人踢了一脚。许某看到外地人打徐某乙,就说不要打。其一个人从包厢出来到二楼大厅,二楼有六七个本地人及“阿迪”,他们在谈论陶某欠债的事情,其因为事不关己也没有去理他们。那个时候其感到其已经走不了了,因为其上厕所后面也有外地人跟着。虽然他们没有威胁其,也没有说不能让其走,但是其已经有这种感觉。到了凌晨一二点钟的时候,徐某平一直在骂人,后来大喊一声“你们全部给我滚出去”,其等人就全部走到大厅坐着,包厢里面只有陶某一个人了,里面发生什么事情,其也不清楚了。大约过了2个小时左右,徐某平和“建松”出来叫许某、何某进去包厢。过了一会儿,许某出来说,他是不签字的。徐某平就骂许某了,“建松”也骂了,并打了许某的巴掌,然后四五个外地人就围上去,对许某拳打脚踢。其和徐某乙就上去劝了,但被外地人骂了。打完之后,徐某平要求许某为陶某欠债的事情做证明,并拿出一张已经写好的情况说明让许某签名,并在许某签名的过程中又拿出借条让许某、其、徐某乙、何某也签上担保人的名字。当时其等人还是不愿意,徐某平再三强调不需要其等人还钱,只是替陶某做个证明,如果不签的话,就继续打。其等人当时被10多个人围着,也比较害怕。直到凌晨3点半左右,许某迫于威胁在情况说明和借条上签了名字,接着徐某平逼着其和另外二个朋友也跟着在借条签了担保人的名字。签完之后,徐某平就吩咐10多个外地人放其等人离开了。当时因为其只是想着做个证明人,不用还钱的,所以这个事情过去了,也就没有报警。2013年9月7日其到古塘派出所报案,主要是许某和徐某乙找到其,说徐某平向许某等人讨债了,其想其也是签名的,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了。2014年7月,其收到慈溪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后知道徐某平在起诉其了。自从收到法院传票后,徐某平多次电话联系其,甚至到其家里、村办公室里,村办公室那次是徐某平、“阿迪”一起来的,徐某平对其讲,陶某、何某已经破产,没有钱了,现在只有许某、徐某乙有钱,让其帮助他把钱讨来,他可以免除对其的起诉,甚至可以给其一点好处费。其说其只是做证人的。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4月4日中午12点半,其接到陶某的电话,说他想买流水线,想找其帮忙。下午1点左右,其开车从天元镇朝浒山方向出发,在路上遇到“棒冰阿五”,就问他一起到浒山洗脚去不去,他说好的。下午2点左右,其与“棒冰阿五”一起到了浒山鼎盛足浴。到了洗脚的房间后,其看到陶某、丁某、徐某平(其后来知道名字的)也在。其等人在洗脚,徐某平与陶某在谈还债的事情。一会儿何某也来了。5点左右,徐某平提议一起去吃饭,大家都同意了。在吃饭的时候,许某也过来了,他喝了一瓶饮料就回去了。等吃完之后,徐某平和陶某说,今天喝酒了,不要酒驾,大家再到足浴店坐会。其想了一下,也有道理,就一起到足浴店去了。在足浴店,徐某平和陶某又在谈还债的事情,其也不在意。他们讲着的时候,陈某乙也来了,后来陶某打许某电话,许某也来了。徐某平说他也欠别人的钱,现在人都在外面等着。过了一会儿,其去上厕所,看见外面男男女女的站了很多人,有四五个女的、十多个男子,听徐某平的意思这些人是来向徐某平要债的,有些是徐某平叫来来要债的。到了晚上9点左右,有个本地人推开房门对徐某平说,“老表”来了,出来一下,徐某平就出去了。过了几分钟徐某平回来了,态度变得很差,说话声音也很响,开始对陶某大声叫骂,拍打桌子,陶某一直没有睬他,徐某平还用自己的包打了陶某几下,最后还用包砸了陶某。陶某只是把眼睛睁开了,没有别的反应。徐某平一直骂,后来拿出手机打电话叫“老表”上来。然后“老表”(事后知道叫“建松”)就进来了,问陶某钱打算怎么样,陶某一直说会弄好的。其等人一直坐着也没有说话。后来徐某平又问陶某什么时候还钱,他的钱也敢吃,如果不还,骨头也要取出等等。到了晚上12点左右,“老表”见陶某一直没有反应,就把他拉到门口,扇了陶某几个巴掌,又有几个外地人冲过来围着陶某打,陶某被打得嘴巴、鼻子都流血了。其就上去劝架,也被他们拉破了衣服。“老表”说先把债算清楚,“老表”拿了一张类似还款协议的纸给陶某看,陶某说对的。他又拿给许某看,意思是让许某作个证明,许某不肯,许某被“老表”和徐某平叫了出去,一会儿之后把其等人都赶了出去,房间内只剩陈某乙、陶某、徐某平及几个外地人,里面发生什么事情其也不清楚。其看见许某被很多人围着,好像在劝他签字。后徐某平出来了,就开始骂许某,有人上去扇了许某几个耳光,许某眼镜被打掉,牙齿也被打出血。许某还是不肯签字,有几个外地人围上来了。许某没有办法才签字。等许某签好后,就让何某去签字,何某有没有签字,其不清楚。再后来就让其签字,其不肯签,徐某平就对其进行威胁,“老表”和几个外地人过来拉其,其怕被打,就签字了,其一连签了几个字也忘记了,在什么地方签的字也没有看,后面是让“棒冰阿五”去签字,他到底有没有签字其也不清楚。又过了一会儿,徐某平对其等人说,这个事情不要到处去说,反正钱也不需要其等人去还的,只是做个证明人。在足浴店的时候,“阿迪”在旁边一直劝其签字,说只是作个证明人,不用还钱的。其因为徐某平说只是让其作个证明人,所以也没有到公安机关举报。2013年8月,许某说徐某平到他地方去讨债了,让他还钱,其等人就去公安机关报警了。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其接到朋友徐某平的电话,约其晚上到慈溪市新城大道上的鼎盛足浴店,说他晚上约了陶某,谈陶某欠他钱的事情,作个证明。其在电话里就答应了他。当晚19点左右,其到了鼎盛足浴店,在门口遇到了徐某平,跟着徐某平的有十多个人,其认识其中一个叫“阿迪”的慈溪人,一个叫“小蔡”的外地人,其他人其都不认识,应该都是外地人。其打电话给陶某,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他的奔驰车被徐某平扣起来了,人也不能离开了。其就进入二楼包厢,包厢内有陶某、“月庄”、“阿荣哥”、何某四个人。其等人坐下洗脚了,徐某平就对其讲,让陶某在晚上12点之前把欠他的钱准备好,如果不还钱的话,他已经叫了10辆卡车、200个人,晚上12点一过,就把陶某厂里的东西搬光。徐某平虽然是对其讲的,但意思是说给陶某听的。其等人没有响。接着徐某平一直在说陶某欠债的事情,让其等人想想办法怎么把这个事情解决掉,不然晚上他是会动手的。晚上8点半左右,许某到了足浴店包厢,他进来之后也没有说话。徐某平除了讲刚才那些话之外,还说这个事情如果不解决,在座的人一个也不能离开。到了晚上9点多,徐某平就开始发火,拍桌子、摔包、骂人,其等人很害怕。晚上12点左右,徐某平让“月庄”、“阿荣哥”、何某、许某等人到外面去,他跟陶某有事情商量,接着就从外面进来几个外地人把许某等人拉了出去,其没有出去。五六个外地人进来就动手打其和陶某,对陶某拳打脚踢、扇巴掌。徐某平还说,把陶某打死算了,其也被打到角落里,其双手护住头,被拳打脚踢,其的衣服被拽坏了。后其被拉到一楼大厅,当时大厅内有十个外地人,徐某平下来后,让其在陶某欠180万元的借条上签字,有几个外地人按着其的肩膀和手,给了其笔让其签字,其已经被打得迷迷糊糊,其被按着在借条上签字了。其签字后,他们几个外地人就放开了其,让其自己上二楼去,但是不允许其离开。其到二楼后,徐某平对许某等人说让他们做证明人,还一直骂人,说话声音很响,威胁他们,就这样磨了一个小时左右。期间,其打算借上厕所的名义溜出去,但是被在走廊和楼下的外地人拦住了。其到一楼的时候,看到门外有好几辆车、好几十个人,车里的人还拿着钢管等家伙。次日凌晨1时许,他们把陶某拉到走廊,其与许某等人跟了出去,那些外地人又对陶某拳打脚踢,鼻血都打出来了,陶某被打倒在地,其与“月庄”二个人把陶某扶了起来。许某也被围住了,有一个人扇了他一巴掌,把许某的眼镜打下了。徐某平逼许某签字,最后,那些外地人把许某、“月庄”、“阿荣哥”、何某都拽住,强迫他们签字。他们签字后,徐某平又让人把其带出去让其在借条上签字,签字的时候一定让其在借条上签保证人:×××。期间其又溜出去一次,被外地人拦住了。其等人都签字后,徐某平让其离开了。2013年9月的时候,许某来找其,叫其到派出所报案,其因为徐某平没有找其,所以就没有报案。2014年5月,其接到母亲的电话,说徐某平带着几个外地人去其家找过其,所以其就去派出所报案了。5.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时30分许,其与陶某一起在浒山办事情,陶某接了个电话,对其说,一起到鼎盛足浴店去洗脚,有人请客,其就坐陶某的汽车一起到鼎盛足浴店。陶某与其下车后,就有六七个人过来,其中一个男的一把夺了陶某手上的包,对陶某说如果今天不把事情解决,休想有好日子过。陶某就说到足浴店二楼包厢去说。这时有一辆面包车把陶某的车子堵住了,面包车里有很多人,里面还有很多铁棍、木棍等物。其一看事情不对,就对陶某说,到底是什么事情,陶某说是债务上的事情。其和陶某跟着对方二三个男的上了二楼一间包厢,在进门之前,夺陶某包的人又把陶某的车钥匙拿走了。事后,其知道此人就是徐某平。一起进门的几个人中有一个人叫“阿迪”。进了包厢后,徐某平就开始向陶某讨债了,并以砸车等威胁,陶某也不答话,也不表态。熬了一个多小时后,徐某平就要求陶某叫几个人来给陶某作证明,证明陶某欠了徐某平钱。陶某实在没有办法了,就开始打电话叫人。下午3时许,陶某叫的徐某乙和陈某甲来了,他们到了之后,就开始替陶某讲好话。徐某平让其等人有本事就替陶某担保,其等人就不响了。下午4时左右,陶某叫的何某来了,他一看这个情况,也不敢说什么。徐某平一直逼陶某还钱,让其等人做证明人,其等人不想掺和。晚上6点半左右,徐某平带其等人在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去吃饭的时候,二楼走廊、店门口已经有很多人了。晚上7点半左右,其等人又回到足浴店。8点左右,许某来了,不知道谁说,其等人中间许某老板最大,徐某平就开始针对许某了。晚上10时许,其想离开了,走到走廊的时候,一个外地人一把抓住其,问其干什么,其说其先离开了,他说事情不解决就别想离开,他又把其推推扯扯地推进包厢里。到了12时左右,一个徐某平的亲戚叫“建松”的来了,这个人进来之后,就对着陶某骂了,一看陶某没有反应,就跟徐某平打了招呼,徐某平从外面叫进来五六个外地人,“建松”就对陶某打了巴掌,其等人被推到包厢外。包厢内有人对陶某拳打脚踢了三四分钟的样子,陶某被打得满脸是血,其等人不敢说话了。徐某平一直逼着其等人在证明上签字,其等人一直不同意。次日凌晨2点多,“建松”叫来一个叫“小蔡”的男子把陶某拉到走廊上,对陶某拳打脚踢。徐某乙、陈某甲、许某上去劝架,陶某被打倒在地,徐某乙、陈某甲把他扶了起来,徐某乙、陈某甲的衣服被拉坏了,许某也被对方四五个人围起来打了一顿。徐某平让人把写好的证明情况的纸拿过来,逼着其等人签字,许某不肯签,徐某平又作势要打,之后其等人均在这个证明上签字了。签好后,徐某平又拿来陶某写的借条,让其等人签担保人的名字,其等人被逼无奈,只能签字了。签完字已经凌晨四五点了,其等人就离开了。6.被害人陶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08年的时候,其所办的厂因为合伙人不想合伙了,就将他的那部分给其了,因为当时其不能拿出钱,就写给其合伙人200万元的欠条,之后那个合伙人把债务转给徐某平。徐某平一直向其催讨,并让其支付9分利息,其为了保住自己的厂,同意支付。利息一直付到2012年4月,共付了480万元左右(其中70万元是用现金付的),而在付利息的期间,其有时候付不出利息,徐某平就要求其写借条,直至2012年4月4日,借款金额合计为400万元。此外,在2011年12月的时候,其又委托陈某乙向徐某平借了200万元,其个人做担保(这200万元中已经还了20万元),因此其又写了一张180万元由其作为担保人的借条。2012年4月4日,徐某平约其出来谈还债的事情,并让其叫人做证明,证明其向他借钱了。当时徐某平打电话称因为债务问题,让其等人出来碰面,其同意了。于是徐某平约其在鼎盛足浴店见面,见面后,徐某平和“阿迪”将其带到二楼的一个房间。到下午3点左右,徐某平提出让其叫几个证人过来。其说不用的,徐某平一定要让其叫人来,并不让其离开房间。下午3时30分许,其实在没有办法了,只好叫了其三个朋友来。大约晚上8点半左右,其三个朋友(许某、何某、徐某乙)和一个叫陈某甲的人到了,大家坐下来谈其的债务问题,一直到了10点左右的样子,徐某平就开始拍桌和在言语上威胁其,让其还债,并让其几个朋友作证明人,表示其确实是欠徐某平债务的。到了次日凌晨,徐某平就不耐烦了,到走廊上叫了五六个外地人动手打其,其就想跑,他们连拉带踹的将其打到走廊里,而其几个朋友看到其被打了,就想过来劝架,其中其看到其朋友许某在劝架的过程中也被打了。其的脸部、背部、头部、腹部都被打了,流出了鼻血,整个人都站不起来,只能卷缩在地上。其等人被打之后,徐某平就要求许某在他写好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并表示不用偿还债务,仅仅需要作个证明就好了,不然的话就动手继续打。许某被逼无奈就签字了。徐某平又拿出其的欠条,要求其在场的几个朋友在上面签担保人的名字。最后,其几个朋友在徐某平的威胁下在欠条上也签字了。签完之后其等人就离开了。在其等人离开之前,徐某平还威胁其不许把事情讲出去,否则不让其等人好看。7.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及当庭证言:证实内容与前面证人证实的经过情况基本一致。并证实到2014年5月或者6月,其收到了慈溪法院有关徐某平起诉其承担担保责任100万元的传票,虽然许某告诉其到古塘派出所报案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但其向许某要90万元时,许说案件正在办理当中,还不能还其90万元,其感到古塘派出所没有用。当时徐某平又要起诉其、许某等人承担担保责任580万元,徐某平的律师说如果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了,就不能起诉。2014年7月4日或者5日,徐某平打电话给其,让其到古塘派出所推翻之前的报案材料,并对其进行许诺,于是其于2014年7月8日写了情况说明。2014年7月17日,徐某平叫其与陶某一起到古塘派出所,当时其做了笔录,其他人有没有做其不清楚。其知道在其作了情况说明后,徐某平叫上其、“阿迪”一起到国贸大厦西面一个茶座的包厢内,徐某平让陶某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也是让陶某撤案,并且承认错误。其当庭证实公安机关对其的询问没有采取非法手段。8.证人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4月或者5月的一天晚上22时或者23时左右,其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在一楼大厅和二楼走廊都有十多个外地人。十多分钟后,看到二楼走廊有十多个人在打几个人。其通过对讲机呼叫大厅领班,叫他们去阻止。十多分钟后,其发现人还在的,但是没有殴打了。次日,其听说是因为债务问题引起的。9.证人杜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4月初的时候,其在新城大道鼎盛足浴店上班,其听到二楼208包厢内有人来讨债,在二楼和一楼大厅内一共有好几十个人,从下午一点左右到第二天凌晨一二点钟的时候才离开。10.证人陈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徐某平、陶某均是认识的,陶某先后向徐某平借了好几百万元的钱,都是在2011年左右借的。2011年的夏天,徐某平和他的朋友“阿迪”到其厂内来找其,说陶某向他借款了,让其做个担保。其认为陶某是有还款能力的,所以签了担保人。11.证人陆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陶某在办厂的时候,是向徐某平借钱的,具体多少也不清楚。2012年4月在鼎盛足浴店发生的事情,其也是有点知情的。2012年清明节后的三四天,其到陶某的厂里去找他,他就让其去买伤药,并告诉其他和一些朋友在鼎盛足浴店,因为欠徐某平债务的事情,被徐某平拦着不让走,还被徐某平叫人打了一顿,许某也被打了。1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陶某原来是夫妻关系,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离婚。2012年4月4日在鼎盛足浴店被打的事情,陶某原来是瞒着其的,五六天后其才听朋友说起这件事情的。陶某与徐某平之间的债务关系,陶某也没有仔细对其讲过,反正有几百万元的样子。在借款期间,陶某说利息只有2分,但是真实的其也不清楚。此外,其与陶某一起把部分欠款还给徐某平的,现金和转账都有。13.同案犯崔某均的供述笔录,供认:2012年清明节的下午2点或者3点左右,崔某打电话叫其一起去办点事,其答应了。崔某开车带上了其,而后一起到国际大酒店旁边的足浴店停车场。在那里,崔某去见了他老板,然后崔某又叫来了“宝哥”等三个人。当时其过去就是为了替崔某的老板讨债看车的,之后其就坐在车子里看车。到了第二天凌晨的时候,崔某上楼去了。过了很长时间,崔某下来对其说他在楼上帮老板打了欠债的人的巴掌,老板给了他1000元钱,崔某给了其100元。之后,其等人又在车上坐了半个小时左右,崔某的老板他们下楼了,其就跟着崔某去吃夜宵。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陶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经被害人许某辨认,辨认出同案犯徐某平、被告人徐某甲;经证人陈某甲辨认,辨认出同案犯徐某平;经证人徐某乙辨认,辨认出同案犯徐某平、被告人徐某甲;经证人何某辨认,辨认出同案犯徐某平、被告人徐某甲;经证人陈某乙辨认,辨认出同案犯徐某平以及同案犯崔某均辨认出同案犯徐某平、孟某保。15.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2年7月19日,卢成伟转账90万元给徐某平的情况。16.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4月5日,许某、何某及同案犯徐某平等人在情况说明上签字,说明被害人陶某合计欠被告人徐某平的钱款情况。17.银行往来账目,证实证人陆某乙银行账户于2011年7月3日至2011年12月26日转入同案犯徐某平账户款项的情况。18.本院2014年度甬慈周商初字第487号、488号、489号诉讼案卷材料及2014年度甬慈商初字第987号案卷材料,证实:徐某平已向本院提起4次民事诉讼,分别以许某、徐某乙及许某、何某、徐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丁某作为被告。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四份借条复印件,内容分别为2011年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日,陶某、陆某乙向徐某平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担保人为陈某乙、陈某丙、丁某;2012年4月5日,许某、徐某乙、陈某甲为担保人。后因发现有犯罪嫌疑,故本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19.徐某甲手机录音记录及录音资料,证实:同案犯徐某平有指使证人翻供的事实。20.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笔录,供认:陶某和徐某平是有债务关系的,陶某向徐某平的外甥张某某借了400万元钱,这笔钱其实是徐某平的,2011年的时候转给了徐某平。当时,借条上的担保人是丁某、陈某乙、陈某丙,借条其是看见过的,每张100万元,共计4张。另外200万元是陶某资金紧张,由陈某乙出面向徐某平借了200万元,后归还了20万元,欠180万元。其看见借条是在2011年年底,在徐某平的厂里,他拿出来给其看过。2012年4月4日14时左右,其在徐某平宗汉的汽车配件厂上班,徐某平对其说,让其一起到浒山去一趟。其就与他一起上车了,在车上徐某平告诉其说,陶某欠他580万元,去浒山的鼎盛足浴店和陶某一起商量一下债务的事情。还说,如果今天陶某不还钱的话,车也要扣起来,人也不让走了,今天的事情有点大了,他自己会指挥。其心里想,今天肯定要做恶人了,要把脸皮撕破了。徐某平让其用自己的手机拨一下崔某的电话,具体事情他会讲的。接通电话后,徐某平叫崔某到鼎盛足浴店去,说有人欠徐某平的钱,现在人在鼎盛足浴店,让崔某叫几个人过去。到了足浴店之后,其与徐某平就在楼下等崔某,崔某打电话过来问其到足浴店的路,其就在电话里给他指路。过了一会儿,崔某就开着他的凯美瑞轿车过来了,车上下来了三四个人。徐某平对崔某说,让他们管着陶某的奔驰车,不要让人把车开走。其与徐某平就上楼,看见陶某和二个中年男子在一起洗脚,事后知道这二人叫徐某乙、陈某甲。徐某平拿了一把小凳坐在陶某的旁边,与他讲580万元的债务,其在旁边听听走走,也不是很在意。过了一会儿,徐某平的老婆和女儿也来了,应该也是为了这个事情。到了晚上6点多,他们还没有谈拢,徐某平的老婆就叫其等人一起到足浴店旁边的天渡吃晚饭,徐某平没有和其等人一起吃饭。吃好之后,徐某平的老婆叫其等人再等一下,等他们把事情谈好之后再走。后来其等人就在面包车里面坐了二个多小时,他们在楼上谈这个债务的事情。到了11点左右,其等人一起上去看,看见有七八个外地人,有几个站在二楼的楼梯口,有几个站在大厅里,还有几个站在他们谈事情的地方。这个时候“建松”也在,正在和陶某谈债务问题。到了凌晨1点左右,徐某平开始大骂陶某,意思是他欠钱不还,什么时候还也不说话,今天不还就对他不客气,人也不让他走。陶某一直不说话。后来其听说有人在打陶某,打了他几个巴掌。这个事情发生在包厢内,其人在大厅,所以没有看到。后来其看到“建松”和许某在大厅里协商债务问题,徐某平在旁边站着,意思是叫许某签担保人,许某不肯。徐某平就开始骂人,许某不肯签,只是愿意在借条上签名,但是要写明日期。“建松”出了一个主意,写一张情况说明,在上面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人、什么时候还、怎么归还等。“建松”起草了一张,因为他写的字迹有点模糊,所以徐某平让其抄写了一份。许某还是不肯签,徐某平就开始骂人,并说不签不让许某走。许某不说话,徐某平就朝许某的胸口打了几拳,旁边的外地人也动手踢了许某,当时场面很混乱,其也没有看清楚,事后其听说“建松”也打了几个巴掌,当时其也上去劝架的。后来他们不打了,徐某平就在旁边逼着许某签,还有好几个外地人站在徐某平旁边,后来许某就签字了,一共签了四五张纸,一张“情况说明”及几张借条。许某签好之后,徐某平又让何某去签担保,何某很快就签了。之后徐某平又让徐某乙和陈某甲签字,陈某甲说许某等人已经签好了,他们就不签了。徐某平说反正是做证明的,没有事情的,不会让他们还钱的,也不会去告他们的,其在旁边也说,反正是做证明,不会让他们还钱的。这样,徐某乙及陈某甲就签名了。签字后,大家就离开了,当时已经是凌晨4点了。这件事情过去后,徐某平叫其一起到陶某处讨要这笔债务二三次。徐某平也说过要到许某在泗门的厂里拉横幅、写红字,之后有没有做其不清楚。徐某平向法院起诉后,向陈某甲去讨过债。徐某平知道何某、陶某去古塘派出所报案,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又担心他们去报案,徐某平不能到法院打官司要钱了。于是在2014年6月或者7月之前,徐某平打电话给何某和陶某,让他们写情况说明及到古塘派出所撤案。在徐某平打电话后的一天,徐某平叫上其一起到浒山国道线边上慈溪大酒店附近的一个茶座包厢内,让陶某写了一张撤案的说明。过了几天,徐某平带陶某、何某去撤案。21.被告人崔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其于2012年4月4日接到徐某平的电话后,与“海均”、“阿宝”至鼎盛足浴店,为帮助徐某平催讨债务,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并证实到其与“阿宝”动手殴打陶某及徐某平给其1000元钱让其付给“阿宝”等人的事实。2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甲、崔某的经过情况。23.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及被害人许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崔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马科杰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人民陪审员  赖佰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