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全省与中交一公司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XXXXX第X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第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XX,该公司法务。上诉人王XX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当事人双方虽有业务往来,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在河北省大城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XXXXX第X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起诉所持合同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裁定,且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故上诉人、被上诉人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就双方的争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