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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余玉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钱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骏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