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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芳与被告卢桥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芳,卢桥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374号原告李建芳,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汉文,济源市邵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桥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芳诉被告卢桥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