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芳与被告卢桥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芳,卢桥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374号原告李建芳,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汉文,济源市邵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桥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芳诉被告卢桥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