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利与秦树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秦树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18号原告王利,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壶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向春,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树生,又名秦书生,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壶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秦树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利承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马建设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