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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利与秦树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秦树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18号原告王利,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壶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向春,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树生,又名秦书生,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壶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秦树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利承担。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马建设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