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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那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桑嘎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嘎,斯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那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桑嘎、男、藏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系西藏索县人,现住西藏索县。被执行人:斯加、男、藏族、1977年3月1日出生,系西藏比如县人,现住那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那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斯加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斯加系夏曲镇养护段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斯加在那曲地区农业银行开户的工资账户,冻结形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个月,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尼玛丹珠审判员 :华派财仁审判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朗央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