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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贾继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催字第1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6号。法定代表人贾继红,系行长。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经本院审核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4020005120623243,票面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为浦江成利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洪 鹏审 判 员  刘爱苹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