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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85号原告:何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7910031315)。委托代理人:胡建强(一般授权),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洪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401041720)。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