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松鹤与于海滨、于艳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鹤,于海滨,于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松鹤,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于海滨,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于艳菊,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已立案执行李松鹤与于海滨、于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海滨、于艳菊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4)沈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于海滨、于艳菊的银行存款1464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畅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