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庆俭与陈振钢、刘群、陈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俭,陈振钢,刘群,陈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陈庆俭。被告陈振钢。被告刘群。被告陈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俭与被告陈振钢、刘群、陈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庆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陈庆俭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