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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庆俭与陈振钢、刘群、陈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俭,陈振钢,刘群,陈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陈庆俭。被告陈振钢。被告刘群。被告陈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俭与被告陈振钢、刘群、陈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庆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陈庆俭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