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外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正平与被告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平,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外初字第51号原告:程正平,男,台湾地区居民,1951年7月26日生,(台湾)。委托代理人:邓风,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林,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工业新区黄庄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开贵,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亚强,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正平与被告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正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利,原告程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正平撤回对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程正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