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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戴洪军与韩洪磊、郎溪县道涵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洪军,韩洪磊,郎溪县道涵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21-1号原告:戴洪军。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洪磊。委托代理人:吴建刚。被告:郎溪县道涵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负责人:龚家林,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周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洪军诉被告韩洪磊、郎溪县道涵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章健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