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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龚小祥与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祥,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35-1号原告:龚小祥,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彭添成。被告: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张龙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祥与被告广东粤海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振信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小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焕桃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