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甲、葛某乙诉被告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葛某乙,康某某,王英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葛某甲。原告葛某乙。被告康某某被告王英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葛某乙诉被告康某某、王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葛某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甲、葛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甲、葛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新乐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