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与周伯胜、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忠明,周伯胜,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明,男,于2014年8月5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伯胜,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法定代表人郭维君,经理。上诉人杨忠明因与被上诉人周伯胜、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2)大邑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四川省大邑县斜源镇三元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杨忠明已于2014年8月5日死亡。2015年5月6日,杨忠明的儿子杨利军、配偶余朝琼表示放弃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因杨忠明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亦表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杨忠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