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X旋与陈X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29号原告:陈X旋,女,汉族,籍贯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现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XX厂旁边。被告:陈X耿,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原告陈X旋诉被告陈X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锡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创告、人民陪审员黄焕彬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耿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旋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期间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于2007年1月29日在军埠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儿子陈XX,今年X岁,在校读小学,现跟随被告陈X楚父母生活。2007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骑摩托车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事发后,我们四处打听寻觅,请求公安机关和社会各方力量帮我需找失落的丈夫,7年多来,我望眼欲穿,苦苦等待,但一直没有结果,使我失去了对婚姻的希望。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陈X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民事主体资格。2.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于XX年XX月XX日婚生男孩陈XX,已入户。4.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婚生男孩陈XX。5.普宁市XX镇XX村村委会证明1份,普宁市XX派出所加盖公章,证明被告2007年8月21日至今下落不明。6.被告之父陈XX书面材料1份,内容为“普宁市人民法院:我叫陈XX,是陈X耿的父亲,我儿子于2007年1月29日与陈X旋结婚,生育儿子陈XX,今年X岁,读小校,我儿子于2007年8月21日骑摩托车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发案时我们向XX派出所报了案,也通过社会多方力量帮助寻找,但一直没有音讯,我儿媳一直苦苦等待,一直没有结果,我们深表同情。我们全家为不担误陈X旋的青春,同意她重建家庭,过上美满的婚姻生活,他们的婚生儿子陈XX经我们自愿协商,双方同意由我们男方家属负责抚养,并承担起一切抚养费用。请求法院准许我儿子与陈X旋解除婚姻关系。万分感谢!此致陈X耿的父亲:陈XX身份证列:口口口口联系电话:口口口口2015年1月6日”。证明被告之父陈XX表示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之父陈XX协商一致,原、被告婚生男孩陈XX因长期与被告之父陈XX一起生活,若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之父陈XX愿意代为原告与被告抚养婚生男孩陈XX,抚养费由其负担。被告陈X耿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期间经人介绍认识相识,2007年1月29日在XX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24日生育男孩陈XX。被告2007年8月21日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被告2007年8月21日至今下落不明,使原告失去了对婚姻的希望。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告坚决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并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予以照准。被告陈X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X旋与被告陈X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陈XX由原告陈X旋直接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陈X旋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X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锡元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国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