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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洛阳傲林木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傲林木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75-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傲林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920051-0。法定代表人:康灵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172532-3。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存款25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