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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军文与郑达、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文,郑达,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陈军文,系宁波市甬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金峰,系宁波市甬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郑达。被告: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39号1幢。法定代表人:郑达(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707130332),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全民,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文诉被告郑达、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文撤回对被告郑达、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计10365元,由原告陈军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