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江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江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1001.法定代表人:武彦强,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永新,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江飞。原告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江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江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租用原告汽车泵,经2014年5月16日、5月20日双方协议和油款明细表确认:被告租用原告汽车泵期间共产生租赁费人民币220127.36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泵车租赁费210127.3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租赁款210123.36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3038元。被告武江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签订泵车租赁运输服务合同,租赁期间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租赁期间被告武江飞拖欠原告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泵车租赁费共计298230元。2014年5月16日原被告就拖欠泵车租赁费及泵车经营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期间乙方负责为甲方泵车加油(加油时间按记录确定),油款凭当天泵车加油发票或司机加油记录为准,抵减期间的欠的泵费。二、油款必须在2014年5月22日之前核对完毕,油款自签字之日起5日内将抵减油款后的泵费,打入河北凯通投资有限公司或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四、如甲方违反协议从乙方所欠泵费总额中每日减少10%的费用。如乙方违反协议从乙方所欠泵费总额中每日增加10%费用。2014年5月20日武江飞赞皇泵车加油明细表经原被告核对,被告武江飞共欠原告泵车款220127.36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尚欠原告租赁款210127.36元。庭审后被告武江飞到庭,被告对协议书和加油明细表本人的签字认可,认可欠原告泵车租赁款210127.3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14年5月16日协议书、2014年5月20的加油明细表、对武江飞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泵车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武江飞欠原告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泵车租赁款210127.36元,有2014年5月16日协议书、2014年5月20的加油明细表证实,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武江飞应给付原告泵车租赁款210127.36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实际损失的依据,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责任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武江飞给付原告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泵车租赁款210127.36元。驳回原告石家庄凯通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7元,由被告武江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绪国审 判 员 袁 英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广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