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巍与任国飞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王巍,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任国飞,男,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国飞所有的小型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巍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王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竺金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