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马某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80年2月9日,不识字,农民,住本县。被告马某某乙,男,回族,生于1968年2月1日,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乔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