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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19号原告马某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80年2月9日,不识字,农民,住本县。被告马某某乙,男,回族,生于1968年2月1日,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乔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