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四清与吴进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清,吴进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陈四清,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吴进仕,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清与被告吴进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四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四清以双方存在的纠纷通过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四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陈四清负担。审判员 林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秋皇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