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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温启光与黄新林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启光,黄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温启光,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黄新林,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温启光与黄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船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自愿将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借款本金不再计算利息)分24期(每月为一期,每期还款本金41666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第一期定于2014年12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1666元、利息15000元,以后每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当月的10日前偿还。二、如被执行人在上述24期偿还的款项中,其中有任何一期的还款未能如期支付的,则按全额到期处理。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陈新松担保责任的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3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借款本金不再计算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24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车辆和银行存款共有7万多元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在价值30万元范围内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套位于罗定市的商品房和在价值10万元范围内查封了被执行人妻子练平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罗定市悦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及其妻子练平兰的上述财产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和冻结,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及其妻子练平兰财产的查封和冻结,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2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