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郜丽与李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丽,李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郜丽,女,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凯宁,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郜丽与被执行人李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李凯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郜丽借款人民币27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李凯宁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工资进行了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凯宁在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上的款项全额冻结,停止进行支付。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