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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宋某,女,生于1990年9月3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君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