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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继祥与王洪岩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祥,王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孙继祥,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洪岩,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孙继祥申请执行王洪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洪岩于2015年5月11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邴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