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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原告:吕学鹏。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何红娟、黎伟钊,均系该司职员。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东。委托代理人:何红娟。被告: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鹏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云南易门丛山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学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学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后收取115元,由原告吕学鹏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羽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