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昌武与被执行人方大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昌武,方大艾,汪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308-1号申请执行人彭昌武,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方大艾,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汪宗英,女,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大艾、汪宗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大艾、汪宗英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大艾、汪宗英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大艾、汪宗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陆拾捌元整(¥275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