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李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李玉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3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代表人廖凯,行长。被告李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诉被告李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