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杰,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杰。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威执一字第31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万隆国际小区X号商业房产三处。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万隆国际小区X号商业房产三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