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海平与徐国省、徐军伟、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平,徐国省,徐军伟,钟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186号原告刘海平,男,生于1965年8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徐国省,男,47岁,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徐军伟,男,44岁,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钟海英,女,44岁,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刘海平诉被告徐国省、徐军伟、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保荣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