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薛峰与杨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杨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薛峰,男,1987年出生。被告杨谦,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与被告杨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峰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7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